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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8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

    时间:2024-08-24 23:56:55    作者:华体会登录首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北”区域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完毕,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总称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包含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经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交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独自核算。经过热力产品运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出产企业,应该根据热力产品运营企业实践从居民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运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份额确认免税收入份额。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则征收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悉数采暖费收入的份额核算免征的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出产运营活动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是不是能够区别,依照不同办法核算免征的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能够区别的,对其供热所运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悉数采暖费收入的份额核算减免税。难以区别的,对其悉数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运营收入的份额核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份额核算免征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

      三、本告诉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出产企业和热力产品运营企业。热力产品出产企业包含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告诉所称“三北”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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