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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0 21:34:51    作者:华体会登录首页

      为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工作,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能发新能〔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近年来,随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力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加快能源转型发展已成为全世界共识。2020年9月,习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我国能源发展描绘了新的宏伟蓝图。在鼓励倡导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形势下,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成为中国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和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建设清洁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相关工作,2021年1月27日我局印发了《通知》。

      《通知》主要是对地方推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提出了一些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配套支持政策。具体实际的要求方面,《通知》提出一是要科学统筹规划相关工作,合理地布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项目;二是因地制宜推广各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技术,充分的发挥各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供暖中的非消极作用;三是继续推动试点示范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先进的项目运行和管理经验;四是加强完善政府管理体系,加强关键技术设备研发支持。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制定供暖价格时应考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与常规能源供暖成本、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 明确了生物质热电联产、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的支持内容,并鼓励地方对地热能供暖和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等项目积极给予支持。

      一是各地在区域能源规划中应当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发展目标,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用能需求推广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技术,合理地布局项目,在现有供暖方式的基础上做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的衔接工作,支持建设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与其他供暖方式相结合的互补供暖体系。二是做好城市更新、城镇新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与城市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关注城镇供暖体系和热力管网的规划设计和改造,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特点优化设计供热管网。三是提出应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暖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衔接。“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地应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作为满足乡村取暖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可循环利用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具有储量大、分布广、清洁环保、稳定可靠等特点。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途广阔。开发利用地热能不仅对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而且对培育新兴起的产业、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均具有非常明显的拉动效应。

      《通知》提出,一是重点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按照“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的原则,根据地热形成机理、地热资源品位和资源量、地下水生态环境条件,实施总量控制,分区分类管理,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加大“井下换热”技术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工作,示范不同地热资源品位的供暖利用模式和应用场景范围,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二是积极开发浅层地热能供暖,经济高效替代散煤供暖,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地表水源、土壤源、地下水源供暖制冷等。

      《通知》还提出了一些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建议措施,如在地热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可实施地热能供暖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项目推广;宜采取地热区块整体开发的方式推进地热供暖;支持参与地热勘探评价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地热能供暖不受供热特许经营权限制;鼓励利用油田采出水开展地热能供暖、地下水资源与所含矿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等。对于高温型热泵可靠运行、井下高效换热、中深层地下水采灌均衡等关键研发技术,《通知》明确应积极予以支持。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要求。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保护的目标含水层作为热泵水源。在地下水禁限采区、深层(承压)含水层以及地热水无法有效回灌的地区或对应含水层,禁止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地下水回灌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生物质能供暖具有布局灵活、适应能力强的特点,适宜就近收集原料、就地加工转换、就近消费、分布式开发利用,可用于资源丰富地区的县城及农村取暖,在用户侧直接实现煤炭替代。

      《通知》提出,一是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农村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同等条件下,生物质发电补贴优先支持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二是合理发展以农林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生物质供暖,鼓励采用大中型锅炉,在农村、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区域集中供暖。三是在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地区农村,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则因地制宜推广户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户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可不受供热特许经营权限制。

      运行管理模式方面,《通知》鼓励以县为单位推进生物质清洁供暖运行管理,一个县域由一个项目单位统一推进,统筹规划布局、完善建设方案、强化项目运营、协调资源收储、完善终端服务,破解生物质供暖小而散的问题,规范管理体系,提升经济竞争力。《通知》提出,应积极探索分散型农村生物质资源利用管理模式,鼓励在居住分散、集中供暖供气困难、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以县域为单位统筹考虑开展生物质能加工站建设试点,对当地生物质资源实行统一开发、运营、服务和管理,大大降低农村地区生物质能取暖成本,提高农村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此外,《通知》还对生物质供暖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生物质锅炉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态废料等别的物料,配套建设布袋除尘等高效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鼓励达到超低排放;鼓励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应出台体现生物质特点和清洁取暖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标准和生物质炉具产品质量标准等。

      太阳能供热采暖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的重要领域,技术成熟,经济性较好,已大范围的应用于生活及工业热水供应,为推进清洁供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非消极作用。在资源丰富地区,太阳能适合与其他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

      结合其技术特点,《通知》建议将太阳能供暖与其他供暖方式相结合,明确鼓励在以下几种场景利用太阳能供暖。一是大中型城市有供暖需求的民用建筑优先使用太阳能供暖系统;二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使用户用太阳能供暖系统;三是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供热系统,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建筑供暖;四是在农业大棚、养殖等用热需求大且与太阳能特性相匹配的行业充分的利用太阳能供暖;五是在集中供暖网未覆盖、有冷热双供需求的地区试点使用太阳能热水、供暖和制冷三联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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