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省政府召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新闻发布会。6月1日起,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至4.31元/立方米,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至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我省水资源极度贫乏,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3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779立方米,亩均耕地占有量556立方米,均为全国均值的1/3。
我省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25亿立方米,可开采量71.5亿立方米。近年来,我省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全省地下水开采率高达94.5%,是全国地下水开发程度最 高的省份之一。
截至2015年,我省已累计关停地下水井3700眼,由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替代。
城镇和工业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且缺乏有效保护措施,导致全省地下水位普遍下降,中部平原区、辽西北山丘区和沿海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了地下水含水层疏干、水质污染、海水入侵、河道断流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另外,我省绝大部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均存在大量的自备井,不仅偷采地下水问题突出,而且造成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效率下降。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省政府2010年调整的,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1.50元/立方米,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0.79元/立方米。
由于各地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4.31元/立方米,比城市供水平均价格2.87元/立方米高1.44元。
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5元/立方米,比其输水工程供水价格1.10元/立方米高0.55元。
调整时间为: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今年6月1日起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
我省省属水利工程现行供水价格是省政府2002年调整的:农业用水价格0.0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0.52元/立方米,城市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平均0.50元/立方米。经成本监审,近三年平均供水成本0.41元/立方米,供水价格比供水成本低0.18元/立方米,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
调整后,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价格调整至0.10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调整至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至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赵乐吟表示,截至目前,14个省辖市12个县(市)实现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今年年底前,其他未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县(市)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将全部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赵乐吟表示,实行阶梯水价,排名前列级水量保障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合理需要,第三级水量实现多用水多负担的特殊需要。排名前列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差价,第三级要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消费。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行阶梯价格制度而降低。
赵乐吟表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后,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严格定价程序,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择机疏导城市供水价格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