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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旅行:关于诉讼发展的公告
    时间:2024-10-14 01:40:45    作者:华体会官方网站

      证券代码: 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行 公告编号: 2016-076 号 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发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许严峻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在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9,786,946.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西藏自治区高档公民法院判令本 案发回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公民法院(以下简称“阿里中级公民法院”)重 审,暂无法判别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档人 民法院的《民事裁决书》〔(2016)终 39 号〕,就西藏自治区高档公民法院受 理的上诉人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金凯”)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 出民事裁决。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状况 申述时刻:2016 年 1 月 20 日 受理时刻:2016 年 1 月 20 日 诉讼安排名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公民法院 诉讼安排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具体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 2 月 2 日经过指定信息揭露发表媒体发表的《西藏旅行 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2016-012 号)。 二、诉讼或裁决的案子现实、恳求、争辩、反诉或反恳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现实、恳求内容及理由 2016 年 1 月,西藏金凯因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阿里中级人 民法院。恳求判令公司付出工程款 8,986,000 元、付出工程增量款 115,220 元、 补偿拖欠工程款利息 685,726.75 元,三项合计 9,786,946.75 元。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2013 年 3 月 25 日别离与原告签定了《冈仁波 齐世界大酒店太阳能集热热水及采暖工程合同书》和《普兰世界大酒店太阳能热 水及采暖项目工程合同书》两份施工合同。签定后西藏金凯安排了施工,在施工 及结算过程中,两边就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适用国家标准、实践施工与招标文 件之间的差异处理等事项存在争议,部分金钱未予结算。2016 年 1 月 20 日,阿 里中级公民法院受理本案,公司安排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活跃应诉。 (二)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16 年 7 月 26 日,本案在阿里中级公民法院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 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恳求:1.恳求判令西藏金凯持续实行《冈仁波齐世界大酒店 太阳能集热热水及采暖工程合同书》和《普兰世界大酒店太阳能热水及采暖项目 工程合同书》所列合同责任,将工程按合同约好竣工;2.恳求依法判令西藏金凯 按合同约好付出西藏旅行未能按期竣工违约金 1,200,000 元;3.本案悉数诉讼费 用由西藏金凯承当。理由:两边签定的合同对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均做出清晰规 定,但西藏金凯并未按合同约好按期向西藏旅行交给合格工程。经屡次敦促要求 整改,但西藏金凯仅仅虚于敷衍,至今所建工程仍是不合格产品。 三、诉讼判定状况 (一)一审判定状况 就以上事项,阿里中级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并出具了《民事判定书》(2016) 藏 25 民初 1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经过指定信息揭露发表媒体披 露的《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发展的公告》(2016-063 号)。 (二)二审裁决状况 经向西藏自治区高档公民法院上诉,公司于近来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档公民 法院的《民事裁决书》〔(2016)终 3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受理上诉人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后,未能就 反诉给予两边当事人举证期限,影响了两边争辩权的行使,存在严峻违背法定程 序的景象,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则,裁决如下: (一)吊销阿里地区中级公民法院(2016)藏 25 民初 1 号民事判定; (二)本案发回阿里地区中级公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子受理费 56,325 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因本案现在需要阿里中级公民法院重审,因而暂无法判别本次诉讼对公司的 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发展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请广阔 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备检文件: 西藏自治区高档公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终 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