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制定出台《潍坊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市供热事业被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着重规范供热改革发展趋势、统筹供热范围和管网布局、全力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投诉处理机制和规定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还有几天就要实施了,记者邀请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冰就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确立的基本制度等为广大市民剖析解读。
“十三五”期间,我市供热事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市发展集中供热面积1.75亿平方米,建设市政供热管网2256公里,其中居住建筑面积1.44亿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80%以上。
《条例》出台是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供热工作,各级各部门也持续推进热源升级改造,推行供热企业直供到户,深入开展城市供热暖冬行动。我市供热市场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迫切地需要一部地方法规,为供热行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和法律支撑。
热企应在采暖期开始前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7日前通知用户。热企应在采暖期开始5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试运行,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提前5天对供暖系统预热,可立即处理漏点、堵塞点、不热点和用户诉求,确保供暖达标。热企在采暖期开始前不按时启动全系统低温试运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遵循《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这主要有三方面考量:一是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标准的设计原则,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宜按照不低于18℃确定。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升,广大群众对供热温度有更高期盼。将18℃确定为法定标准后,由于户间温度有差异,热企势必要将大部分用户的供热温度调得更高,方能确保每户温度都不低于这个标准,从而让大部分用户室温能在20℃左右。三是兼顾节能减排和控制成本的需要。居民冬季室温每提高1℃,供暖能耗将增加约5%。如果标准过高,势必推高供热成本,经成本监审,最终还需用户承担。而且随着能耗增加,必然增加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外,医学专业的人介绍,从人的生理特点考虑,冬季室温不低于18℃比较合理。
建筑节能达到50%,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50%,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老旧小区应如何供热?条例要求,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居住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2/3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居住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为给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我市将推行供热合同示范文本。创新性地提出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防止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此外,将严格限制停业行为。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热企提出温度检验测试要求。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或热企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用户可对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测温。因热企问题造成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企承担。测量供热温度应正常关闭门窗两小时之后,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地面之上1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因热企问题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不高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不高于16℃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因用户问题造成室温不达标的,相应责任由用户承担。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企应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热计量改造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热企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当地政府应当明确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
供热企业应加快智慧供热建设,在热源厂、换热站设置在线监控设施,设置户内测温点,连续监测供热质量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供热主管部门监控管理平台。市县两级智慧供热平台建设已列入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各县市区已启动县级平台建设,加快供热智慧化建设进程,推动供热公司制作、运行、服务智慧化,实现供热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全链条智能化,全力推动供热行业向按需供热、精准供热、优质供热发展。
用户要求停止或恢复供热的,应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热企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热企应免费办理停止或恢复供热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热企可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热企应公开服务电线小时值班,立即处理投诉。热企接到投诉后,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在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采暖期其他时间,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利用清洁能源供热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并且开展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约能源改造,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清洁能源等供热。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
新建居住小区的供热设施(包括热力管网、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热企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和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的用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委托热企承担用热设施保修责任的,应按约定向热企缴纳维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可以少于两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算起。
用户应妥善使用、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换热装置;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违反建筑规划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违反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采暖期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更好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市提倡优质供热、舒适供热,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调节供热运行参数,加大热源、换热站供给,尽最大努力提高供热品质。
近年来,提前和延长供暖成为常态,上一采暖季中心城区提前8天、延长11天,是我市有集中供热以来最长的采暖季,满足了低温天气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市民需求。本条例中也有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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