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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8-09 23:47:27    作者:华体会登录首页

      非常感谢洪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是的,有这么一个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从2021年3月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都要纳入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我听说现在供电工程红线外的部分,用户不需要出钱了,具体这块是怎么执行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工商业销售电价从2021年10月15日起退出政府定价目录,目前工商业电价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因此每个月的电价会存在波动;另外,部分商场给商铺安装的不是分时电表,无法跟国家电网一样区分“峰、平、谷”时间段,通常是按商场每个月的总电价除以总电量核算一个综合均价来计算,也会导致每个月电费单价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管是不是分时电表,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您可以查阅一下商场公示的缴费单价,通过跟您这边单价进行比对来确认是不是被多收电费。

      我在某商场租了个商铺做生意,现在每个月商场开的电费清单单价都不一样,我想问问现在电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明确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应当享受到比一般工商业用电更低廉的居民价格的。如果公用事业服务企业按照非居民的标准收取水电气费,可能构成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线索,您可以向咱们进行举报。

      我是一家民办幼儿园的经营者,想了解下政府对我们这个行业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根据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有着非常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一般来说,行业协会发布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形成的价格。行业协会作为对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约束力的组织,这样做可能对会员、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市场行情报价秩序和竞争秩序。那么,行业协会将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这种行为,法律责任也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而且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您刚才说纠正一家行业协会发布收费指导意见的高风险行为,请问行业协会这样的做法会存在什么风险呢?

      为了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我们在5月份公布了12315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若企业遭遇违规收费,可拨打12315进行反映。我们将深入研究核查,对查证属实的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果是实名举报,也会按规定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情况。为了更好的提高核查处理效率,建议我们大家在提供线索时,尽可能提供明确的收费主体信息、收费票据、规定文件等信息和材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就是说,企业有义务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另外,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及《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审计报告等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核查。这种情况下,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应该说是于法有据的,并不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违规呢?比如,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都可能涉嫌违规。借此机会我也提醒广大经营者:按时年报、避免逾期。

      我的企业逾期年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申请移出时被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找第三方机构做专项审计报告,花了3000块钱,请问这种强制要求是否违规?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联的费用。”在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银行要求公司可以提供押品评估报告,可能涉嫌违反该项规定。我们对金融领域的历次收费整治,也都将这项费用作为一个重点。一经自查或检查发现有落实不到位的,都要求银行主动向企业清退费用,并建立台账。对于您说的问题,建议您的家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我家人在外地经营企业,最近他向当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被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一份报告要几千块钱,对企业来说也是笔不小的开支。请问银行能这样做吗?

      我们当然也有采取柔性手段去规范,通过主动协调来倒促政策完善,但要想根源性处理问题,还得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

      二是加快推进协同治理机制建设,建立争议问题快速磋商、线索共享转办、实施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

      一是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构建,涉企收费涉及的领域多、部门多,目前既没有系统的法律框架,也缺乏统一的政策归集公示平台,无论对社会监督还是行政监督,都存在信息壁垒;

      二是部分政策有待加强完善,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现行政策存在文字表述、操作细则、配套罚则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落地效果打折扣;

      三是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推进,很多问题的根源不在价格行为本身,而在市场供需、行业管理,治理工作大大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

      我简单说几个数据,这几年来,通过执法检查、组织自查、行政指导、提醒告诫等综合治理手段,累计查办案件47件,实施经济制裁1651万元;督促供电公司和转供电主体传导电费降价的政策红利约1.5亿元,行政审批、商业银行、公用事业工程安装、口岸等领域共清退不合理费用超过400万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每年可为企业节约200万元以上。这两年,根据许国华局长包容审慎的执法要求,我局出台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现在不予处罚清单已经更新到2.0版本。在涉企收费整治中,我们贯彻落实这一执法理念,对一些收费公示不规范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首次不罚,并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改正。

      对检查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我们正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核查,督促落实整改规范;对政策存在异议的,积极通过种种途径反馈沟通。后续假如发现行业共性问题,也会通过问题清单、执法建议函等形式,提醒主管部门举一反三,组织自查,全面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

      一是从严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市区协同、部门联合、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完成对44家收费单位的检查,其中商业银行一级分行2家、进出口环节9家、政府部门及行政审批相关单位24家、行业协会19家、发电企业5家、售电企业9家,纠正了1家行业协会发布收费指导意见的高风险行为。

      二是全力落实交叉检查。从全系统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年轻化、专业化的检查队伍,根据省局部署,对外地市13家收费单位开展检查,移交17条问题线索。同时,总局、省局交叉检查组也向我市移交了15条线索。

      一是前移关口,部署6个区及38家市直政府部门、24家商业银行、15家公用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督促金融机构有序清退不合理收费248万元;

      二是问题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征集违规线、信访件等渠道收集过往线年以来电力安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走访12家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倒查问题。

      三是提质增效,把业务培训、能力提升贯穿整个行动,组织参加专题培训和跟班带训,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高检查人员的价格执法水平和实战能力。

      海运口岸领域,聚焦船公司、船代、仓储、理货、码头、拖轮、围油栏、引航站、检验检疫、货代、报关行共11个进出口环节,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同时,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我们也会对各种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及往年的整治总体情况做全面回顾和自查。

      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在厦机构,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披露价格信息、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强制搭售、转嫁费用等行为,推动降低融资成本。

      公用事业领域,督促水电气企业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重点查处发售电企业价格歧视、电力工程安装违规收费、5G基站等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等行为。

      在政府部门方面,围绕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事项,重点检查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减免的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以及利用行政审批事项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有偿中介服务等行为。

      从执法部门的角度理解,涉企收费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履行或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利用行政权或行政影响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比如我们今年部署的四大整治重点,都是近几年来关注度比较高的领域。

      您刚才提到,现在清理涉企收费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多,请问涉企收费的定义是什么,具体涉及哪些领域呢?

      在这样的背景下,机构改革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部署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收费行为更规范、企业负担不断减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涉企乱收费问题治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领域违规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形式上也具有隐蔽性,还需要监管部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为此,根据总局、省局关于开展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的有关通知以及2023年厦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不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近几年不断出台降费政策措施。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落到实处,甚至会出现向企业乱收费的问题,会大大抵消政策效果,破坏政府公信力。因此,从2013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范围从最初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到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上个月出台的《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将这项工作写入31条具体举措。这些重要部署充分彰显了国家坚决查处涉企违规收费的决心。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背景,谢谢!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社会上也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是保障企业降本减负、轻装前行的重要举措。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洪志新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热情参加,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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