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建筑工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答: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法律法规,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为:
答:2000年4月7日建设部发布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实行。《办法》指出,工程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将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行政机关办理备案,经建设行政机关同意备案后的工程方才算真正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如建设行政机关认为该工程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则不予备案并责令工程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如果该房屋是在2000年1月1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及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约定来确定保修期限,即土建工程1年;屋面防水工程3年;管线个供热及供冷期;上下水及小区道路为1年。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41条的解释: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使用损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答:房屋地面、墙面产生裂缝是质量通病。房屋楼地面、墙面产生裂缝的原因有:
是否质量问题要看裂缝的具体部位和性质是否在设计的允许范围内。因此一般出现裂缝的质量问题必须由原设计人员到场进行察看,来认定裂缝是否在设计的允许范围内,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如果在允许范围内,则由设计单位提出修补方案或由施工单位提出修补方案(设计认可)进行修复。如超出设计允许范围,则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提交原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保证结构安全的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完成后由各方进行验收,并签署结构安全的书面文件。
《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完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修复。
答: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因此,由于周围用户装修造成开裂、渗漏等质量问题,首先找装修的用户或找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处理不了的,或违反市政府令第141号《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住宅装修禁止的7种行为(①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②拆除窗间墙;③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④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⑤改变外立面格局;⑥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⑦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规定的,可找各区房管局投诉要求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整体的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答:住宅工程竣工前,《住宅保修卡》由施工单位到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办理。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承诺制实施办法》(杭建房〔1998〕42号)规定,凡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施工单位通过建筑设计企业向每户住户发放住宅质量保修卡。
答: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承诺制实施办法》(杭建房〔1998〕42号)规定,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在接到住户通知7天后没有回复的,住户可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履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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