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8日讯(记者 张隽珊)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获悉,《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防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做设计和施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该依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用水不能间断或者需要二次加压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置独立泵房和独立用电计量设施。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防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业主大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决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除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并将检测结果报送有管理权限的供水、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住宅或者电梯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既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试压、清洗消毒,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禁止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禁止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城市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既有住宅,未安装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额收费。用户应当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城市环卫、绿化、道桥等市政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取水;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拆动、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器具或者设施封印取水;拆除、倒装、损坏、回拨、改装、封闭计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计量器具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对智能计量器具屏蔽信号、损坏传输线路或者非法充值后取水;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水费。损失水量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户入户管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接管管径的平均流量乘以损失水时间计算。损失水日数无法认定的,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计算;每日损失水时间,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三小时计算。
洗浴、洗车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时,其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合供水单位设置专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占用、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的;启闭供水设施阀门的;穿越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的;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将洗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洗浴、洗车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时,其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经营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未配合供水单位设置专用供水管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未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未将水质检测情况在住宅或者电梯显著位置做公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