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实施工程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实施工程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筑设计企业能委托其他实施工程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