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2000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期,利用方向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料、交通运输、天然气化工、天然气发电等领域,为加强天然气高效利用,统筹市场发展和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12年第一次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2012年第15号令)。截至目前,《天然气利用政策》在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和稳定供应方面仍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对天然气发展提出更加高的要求。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撑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在碳达峰乃至碳中和阶段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天然气利用各领域发展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城镇燃气领域北方清洁取暖特别是农村“煤改气”产生较大用气需求,交通领域特别是乘用车领域天然气燃料面临电、氢燃料等竞争,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对燃气发电等灵活调节和支撑电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氢能等新业态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方式和发展趋势产生影响。
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形势变化,我们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并将名字调整为《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合使用的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一是衔接规章编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气利用管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的要求是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之间的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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